(1918年1月23日〔2月5日〕)
人民委员缺席时,副人民委员可以出席人民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是,这些副人民委员必须是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从相应的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中任命的。
注 释 145 这个决定草案经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23日(2月5日)会议批准。——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