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1)解体。
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做自己的财产;这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不依赖劳动就具有对象的存在。个人把自己当做所有者,当做自身现实性的条件[IV—51]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当做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当做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2)与这些为数众多的土地私有者并存。
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做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做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从事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
(1) “所有制”原文是“Eigentum”,在本节中,按上下文分别译为“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制”;与土地相联时,则分别译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土地财产”、“地产”。——编者注